2005年7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识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炒”字枉加头 投资才是真
——对浙商投资山西煤炭业行为的法律解读
红宪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温州煤团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媒体往往将浙商的热门投资冠以“炒”字,这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我省民间投资行为的进一步关注。今年5月,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赴山西各煤矿调查浙商投资情况,并形成了报告。为此,本报邀请有关学者,对浙商投资山西煤炭业的行为做法律上的剖析,还其合法投资的本来面目。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坤
    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李伟

  还“温州炒煤团”真相

  去年末,山西矿难频仍。与此同时,国内外多家媒体及互联网上出现大量关于“温州炒煤团”的报道也引起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
    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一名官员表示,“无论温州人炒煤之事真实与否,对温州人在晋投资煤矿都造成了负面影响,更影响了浙江企业在全国的声誉。”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调查组开始筹建。调查组由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会同浙江省相关能源部门和温州市协作办三方面人员组成。调查组赴山西调查了大量翔实的数据后形成了《关于温州民营企业在山西省投资兴办煤矿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结论一:炒煤说法并不客观
    对于中小煤矿来说,1吨煤的开采成本在30元左右,而原煤出售价格在100元/吨以上,最贵的洗精煤已卖到500元/吨左右,单位产品毛利率远远超过100%。
    许多温籍投资者承包煤矿后,投入大量资金改造生产技术,提高出煤量,加上目前投资山西煤炭的市场风险不大,投资盈利可观,所以不论资本投入多大,温籍投资者一般在两三年内能收回成本。
    《报告》认为,“温州人对煤炭产量的提升和供求关系的缓解作用都是十分微弱的,或者说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效用。”2004年,温州煤团产量仅占全国的1%,《报告》认为,这种份额根本起不到所谓“炒”的作用。
    结论二:温商挖晋煤是正常投资
    《报告》指出,温资煤矿都是生产型企业,绝大多数在生产过程中都遵守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大多企业投资经营的煤矿承包年限都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这种正常的企业生产行为不能说是“掠夺式的开采”。从发展我国煤炭行业的角度看,多年来,我国煤炭社会投资严重不足,温州民营企业在山西投资兴办煤矿,不仅有利于山西省发展能源工业,促进经济发展,更有利于提升资本效率,为煤炭行业发展提供契机。
    《报告》认为,“温州民营企业在山西投资兴办煤矿是一种具有相当风险性的长期投资经营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运作”。
    结论三:民资介入有助于解决能源问题
    《报告》总体认为,温州人“炒煤”的提法是不合适的,温州人介入山西的煤炭生产,有助于缓解目前的煤炭短缺,同时,“从培育比较健全的煤炭供应结构角度看,温州人的投资行为还证明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解决能源供应问题方面,完全可以扮演更加重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角色,值得煤炭等能源行业管理高层研究、探讨”。    

  关键词 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

    经济自由是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甚至可以说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活力和实力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浙江省在这方面走在前列。
    投资自由是民营经济一直在抗争的权利,以前由于垄断得太多,民营经济的投资自由受到非常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一是基础设施行业。包括基础工业中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此外还有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仓储业;二是新型服务业领域。目前,金融、保险、通讯、旅游、教育和医疗等新型服务业产业领域已经成为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三是大型制造业领域,如大型装备制造业、汽车产业、大型集成电路、民用卫星和民用飞机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化的不断发展,除邮政、航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行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以外,许多禁区都已打破。即便是铁路、航空等传统国营行业也局部也打破了坚冰。
    具体到浙商投资山西的煤矿开采业,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呢?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代表的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并未限制私人资本投资煤炭开采业。《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单行特别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矿产资源一律国有,但是集体和个人也可以投资与矿产开采,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既然如此,浙江民营资本的进入就不能仅仅因为地域的差异而受到限制,只要是合法的投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山西长治县为代表的封杀行为似有行政垄断之嫌。国务院于2005年1月12日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
    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浙江民营资本进入山西煤矿开采业是一种合法的投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 “炒煤团”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主体是经营者;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以单独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十一种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所谓的“温州炒煤团”的行为本身是一种合法的市场投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也许在具体的经营中某些浙商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但这完全是一种市场主体的个别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而不能归咎于这一投资现象。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强调了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很多媒体的报道也都指责“温州炒煤团”有联合操纵煤炭市场的行为。但是,据从《关于温州民营企业在山西省投资兴办煤矿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中可得知:温州商人在山西煤矿累计投资约30亿元,年总产量2000万吨,只占山西煤炭年产量的4%,全国的1%。这并不足以影响全国的煤价。以温州商人为首的浙江民营企业家在山西的投资行为也主要是一种个人行为,不存在传说中的“浙商联盟”,更没有独占山西煤矿开采从而控制整个煤矿开采业的企图和行为,所以根本上不存在媒体所说的市场垄断行为。
    
  关键词 煤矿安全事故
    
  近年来矿难经常见诸报端,但是这与浙江民营资本进入采矿业没有必然的联系。通过对于各种矿难的调查和分析,专家们认为矿难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落后和管理疏忽两方面。由于煤矿开采本身的高风险性,人类技术还不能完全预测地质情况,矿难在很多国家都有所发生。在我国,由于研究资金的匮乏,技术研究开发进展缓慢,更兼煤矿开采者资金薄弱,形不成规模,往往疏于对安全技术的推广,使得很多煤矿的技术装备普遍落后。我国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也有些滞后,许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都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形势。值得欣慰的是,新的《煤矿安全规程》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将起到有力的推定作用。不过,我国矿难发生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人为因素。许多小煤矿没有安全意识,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煤矿事故的发生是有规律可循的,如果煤矿管理者和工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规章办事、操作,绝大部分煤矿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这当中也有某些是浙江商人投资的煤矿,但是这和浙江资本的进入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以及执法不严的结果。
    从某种角度上讲,浙商资本的进入还有利于矿难的避免。首先,浙商往往资金比较雄厚,有更多的条件和能力严格执行新的《煤矿安全规程》,引进更先进、更安全的技术;其次,浙商作为外来投资者在一个陌生的环境下经营,比起当地的投资者少了人情面子对管理的困扰,这更有利于严格执法。
    
  关键词 环境资源保护
    
  短期炒作,追求眼前利益,从而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不顾环境污染是各方指责浙江民营资本介入山西煤矿开采的又一大理由。对于这种认识,要着眼于我国目前整个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开采现象。现阶段,私人资本进行的中小规模开采确实带来了很多经济发展的外部不经济现象,亦即常常是一种短期的高成本的开采,同时伴随着严重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但是这和浙江民资的投入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我国整个的矿产资源开采的弊病。如果说中小规模的开采造成了上述的环境问题,我们所要做的恰恰是鼓励优势资本进入煤矿开采业,同时完善相关的立法和执法。
    
  综上,浙商投资山西煤矿开采本身并未违反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某些浙商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不能被视为浙商的群体行为加以责难。浙江的民营资本进入的是一种生产领域,需要购置各种生产设备,培养技术人员和工人,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并且要承担很大的风险。炒作是希望通过各种偶然的投机取巧获取利润,称“温州商团”为“温州炒煤团”实在有欠妥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和市场对于任何不合理的限制都会产生一种非常敏感的反映和抵触。对于浙江民营资本的投资自由,我们应该加强保护,合理引导,而不是任意地给与打压和限制。